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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执恢85号

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永飞、寇维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白永飞,寇维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7执恢85号申请人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世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小江,男被执行人白永飞,男被执行人寇维民,男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永飞、寇维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米民督字第00028号支付令。2015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8月2日申请人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白永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白永飞已将欠款109950元以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83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1543元,由被执行人白永飞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民督字第00028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剑锋

审判员  王永军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党永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