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4民初字第143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亮点室内装饰设计部。负责人张星辉。委托代理人杜开富,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军。被告王小春。被告魏雪。
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亮点室内装饰设计部诉被告罗军、王小春、魏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许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张星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开富,被告罗军、魏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小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6日,二被告罗军、魏雪因合伙经营四季慨念餐吧(注册名称为:)的装修事宜,与原告签订《泸州市亮点装饰设计装修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充分的约定。上述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2015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01000.00元的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屡次催问二被告在支付了20000.00元后拒不支付其余款项。另查明,罗军与王小春系夫妻,王小春理应对罗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请求判决:1、三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装修款人民币181000元、违约金55645.50元,合计236645.50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罗军辩称:原告为被告装修事实,我出具欠条给原告也是事实,但原告未在合同期内完成装修,且水池景观没有达标,导致水池无法使用,故一直在协商扣装修款,没有达成协议,所以没有付款。我和魏雪不存在合伙关系。被告王小春未答辩。
被告魏雪辩称:我和被告合伙装修餐吧,我占70%。罗军占30%,结算的时候按我所占的比例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项,只欠原告2.1万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是事实,另违约金应当减少。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6日以原告为乙方与被告魏雪为甲方签订《泸州市亮点装饰设计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乙方为被告甲方装修酒城乐园餐厅,双方对具体的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工程总造价506000元,同时约定违约责任,被告未按期支付余款每日支付100元违约金,原告未按期交房每日向被告支付100元违约金,同时还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完善造成的违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2014年10月原告将装修好的房屋交付被告使用。2015年1月31日原告与魏雪再次签订《泸州市亮点装饰设计装修合同(补充)》。该份合同增加工程项目,同时也增加了工程造价。被告罗军作为装修合同的甲方于2015年11月7日对上述两份合同签字确认。2015年11月7日被告罗军、魏雪分别出具欠条给原告。被告罗军出具给原告的欠条载明:今欠亮点装修款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正,下周三付20000元,剩余款在2016年5月30日前结清。如到约定时间内未结清按合同办理。被告魏雪出具给原告的欠条载明:今欠亮点装修款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被告罗军按约定的时间给付了原告20000元。另查明,被告罗军与被告王小春于2008年7月10日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泸州市亮点装饰设计装修合同》、《泸州市亮点装饰设计装修合同(补充)》、《亮点装饰工程预算表》、《欠条》、《营业执照》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装饰设计装修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装修义务后,二被告分别出具欠条给原告明确各自向原告欠款的金额及支付欠款的日期,被告罗军除给付两万元外,其余欠款二被告均未按约定支付,因此,对原告诉请二被告给付工程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罗军、魏雪共同与原告签订装饰设计装修合同,在餐馆装修期间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二被告虽按个人的协议约定出资比例向原告出具欠条,但都未履行义务,二被告对彼此合伙期间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被告罗亮抗辩工程未达标的主张,
本院认为在诉前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对工程质量已经认可,因此,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王小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封闭性,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违约责任)应当由缔结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王小春不是本案所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对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另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适当调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亮点室内装饰设计部欠款16万元,并从2016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魏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魏雪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日内清偿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亮点室内装饰设计部欠款2.1万元,并从2015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被告罗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王小春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242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共4195元,由被告罗军、魏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孟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