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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1646号

李明胜与朱立财、巫巧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明胜,朱立财,巫巧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7民初1646号

原告:李明胜,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朱立财,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巫巧云,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同朱立财。

原告李明胜与被告朱立财、巫巧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成钢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立财、巫巧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8月间,被告朱立财因工程需要,多次向原告购买石子。2014年1月29日,朱立财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原告12000元。

被告巫巧云与被告朱立财系夫妻关系,上述欠款发生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家庭共同消费。因此,诉请判令被告朱立财支付原告欠款12000元、利息1372元(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计算),合计13372元,此后利息另计;2、被告巫巧云承担连带支付上述款项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俩被告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朱立财自2013年7、8月份起,因向原告购买石子欠款未付,而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李明胜石子款12000元。(二)2016年6月15日,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鸠兹家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一份“居住证明”载明:“兹巫巧云,女,身份证*************;朱立财,男,身份证***************;拆迁安置居住在鸠兹家苑*****室,分房时间2011年11月22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居住证明”、被告身份信息,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为证。依据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一)原告李明胜与被告朱立财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朱立财购买原告石子后,应当支付货款,因此,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朱立财给付货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二)原告诉请被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支付利息一节,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为2014年1月30日。因此,本院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依法予以调整。(三)原告提交的“居住证明”及被告身份信息,不足以证明被告巫巧云与被告朱立财系夫妻关系。因此,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巫巧云承担本案付义务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立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明胜石子款12000元,并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明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元,原告李明胜负担7元,被告朱立财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成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