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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11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张英玲、广西华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张英玲,广西华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代表人农永富,该分行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英玲,女,1964年4月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广西华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潘超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英玲、广西华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5)青执字第211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英玲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20号云星·城市春天5号楼B单元1002号壹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英玲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20号云星·城市春天5号楼B单元1002号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全军

审判员  袁小辉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玥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