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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民初2300号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3民初2300号原告陈某,打工。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吴莲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