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3民初2300号原告陈某,打工。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吴莲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3民初2300号原告陈某,打工。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吴莲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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