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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3045号

吴昱莹与孙福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昱莹,孙福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3045号

原告:吴昱莹。

被告:孙福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昱莹诉被告孙福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昱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昱莹负担。

审判员 高 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雨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