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3045号
原告:吴昱莹。
被告:孙福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昱莹诉被告孙福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昱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昱莹负担。
审判员 高 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雨萌 搜索“”
吴昱莹与孙福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3045号
原告:吴昱莹。
被告:孙福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昱莹诉被告孙福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昱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昱莹负担。
审判员 高 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雨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