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385号
原告:周苏妹。
委托代理人:胡范辉,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尚仁村民委员会,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尚仁村。诉讼人代表人:王臻庆,系村委主任。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尚仁村经济合作社,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尚仁村。
负责人:王臻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苏妹与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尚仁村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尚仁村经济合作社关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苏妹负担。
审 判 员 吴敬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黄雨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