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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民终637号

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民终63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文国。

上诉人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门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1民初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裁定认定,甘肃省远立洋畜牧有限公司在玉门市柳湖乡兴旺村修建牛棚中,公司董事长柴长虹等人夸大工程,诱骗工程队负责人与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收取石永红等人工程保证金,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根据先刑后民原则,民事诉讼应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甘肃省远立洋畜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诈骗,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甘肃省远立洋畜牧有限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等理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甘肃省远立洋畜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甘肃省远立洋畜牧有限公司为依托,在无履行合同能力的实际情况下,以骗取工程保证金为主要经营活动,与上诉人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瓜州县人民检察院已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本案上诉人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只能追缴或责令退赔。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海

审判员 丁丽华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毛伟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