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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1317号

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晓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晓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317号原告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立卫。被告梁晓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晓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宏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贾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