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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6728号

上海零玖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颜容化妆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上海零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颜容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6728号原告上海零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传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绍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景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颜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郭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零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颜容化妆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零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杨仁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