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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1938号

王翠荣诉苏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翠荣,苏来福

裁判文书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民初1938号原告王翠荣,女,汉族,1959年6月5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告苏来福,男,汉族,55岁左右,现住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荣诉被告苏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荣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翠荣负担。

审判员  郝吉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高云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