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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1140号

王某某与甄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甄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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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140号

原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甄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建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