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140号
原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甄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建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光丽 微信公众号“”
王某某与甄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140号
原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甄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建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