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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2381号

顾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顾某某,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2381号

原告:顾某某,女,住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殿明,齐河县宣章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某,男,住齐河县。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顾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顾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承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希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