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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13号

马赛飞也诉马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赛飞也,马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13号原告马赛飞也,女,生于1959年8月4日,东乡族,农民,文盲。被告马林,男,生于1955年7月3号,东乡族,文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赛飞也诉被告马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赛飞也以与被告马林和好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赛飞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成明

审 判 员  周德龙

代理

审判员  马文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