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13号原告马赛飞也,女,生于1959年8月4日,东乡族,农民,文盲。被告马林,男,生于1955年7月3号,东乡族,文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赛飞也诉被告马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赛飞也以与被告马林和好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赛飞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成明
审 判 员 周德龙
代理
审判员 马文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