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2047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自报),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6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拓新鞋厂宿舍212被害人付某的宿舍内,盗走被害人付某放于裤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700余元。2.2015年12月1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陈埭镇翼尚厂员工宿舍2011被害人赵某的宿舍内,盗走被害人赵某一部苹果iPhone5手机(无法估价)及现金人民币120元。3.2015年12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新纪元鞋底厂员工宿舍508被害人张某2的宿舍内,盗走被害人张某2放于宿舍内的一部苹果iPh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1008元)及现金人民币300余元。4.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陈埭镇新纪元鞋底厂宿舍709被害人李某2、李某3宿舍内,盗走被害人李某2一部OPPOR7手机(无法估价)及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盗走被害人李某3一部苹果iPhone4S手机(无法估价)及现金人民币500元。5.2015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陈埭翼尚员工宿舍205被害人张某3宿舍内,盗走被害人张某3一部苹果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2235元)及现金人民币200余元。6.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中山医院后宿舍楼1楼2号宿舍被害人游某宿舍内,盗走被害人游某的一部OPPO手机(无法估价)。7.2015年12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新纪元鞋底厂员工宿舍602被害人樊某宿舍内,盗走被害人樊某现金人民币700元。8.2016年1月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陈埭镇霞村军联彩印厂员工宿舍5楼楼梯左转第一间宿舍被害人刘某宿舍内,盗走被害人刘某一部OPPO手机(无法估价)及现金人民币300余元。9.201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陈埭镇霞村联达鞋底厂员工宿舍411被害人王某的宿舍内,盗走被害人王某的一部苹果iPhone5手机(无法估价)及现金人民币500元。10.2016年1月份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富达织带厂员工宿舍二楼第一个房间被害人许某的宿舍内,盗走被害人许某一部苹果iPhone5手机(无法估价)。11.2016年1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富达织带厂员工宿舍二楼第一个房间被害人许某的宿舍内,盗走被害人许某一部苹果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2780元)。12.2016年3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新纪元鞋底厂员工宿舍607被害人杨某的宿舍内,盗走被害人杨某的一部黑色联想手机(无法估价)。13.2016年3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远通厂后一小加工厂三楼宿舍被害人覃某均的宿舍内,盗走被害人覃某均一部BOOWUN手机(价值人民币588元)及人民币200余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14.2016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至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诚意厂员工宿舍2楼楼梯左转的房间被害人蒋某宿舍内,盗走被害人一部天翼手机(无法估价)。综上,被告人陈某共实施盗窃作案14起,可查明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231元。2016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陈埭镇霞村乐居公寓抓获被告人陈某并当场扣押到BOOWUN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付某、赵某、张某2、李某2、李某3、张某3、游某、樊某、刘某、许某、杨某、覃某均、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1、李某1证言,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相关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
公诉机关部分指控为不确定数额,就低认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付传华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退赔被害人赵富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元及一部苹果iPhone5手机,退赔被害人张林彦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08元,退赔被害人李柏科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及一部OPPOR7手机,退赔被害人李宏君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及一部苹果iPhone4S手机,退赔被害人张训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435元,退赔被害人游兰英一部OPPO手机,退赔被害人樊喜爱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退赔被害人刘卫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及一部OPPO手机,退赔被害人王由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及一部苹果iPhone5手机,退赔被害人许文平经济损失人民币2780元及一部苹果iPhone5手机,退赔被害人杨华一部黑色联想手机,退赔被害人覃翠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退赔被害人蒋大中一部天翼手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陈晓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雄彪速 录 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