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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5035号

福建泉州嗣文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林文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泉州嗣文工艺品有限公司,林文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5035号原告福建泉州嗣文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泽区北峰街道霞美社区旧普贤路佳泰数控旁,组织机构代码07086297-6。法定代表人孙诗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润招,该公司职员。

被告林文芳,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泉州嗣文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文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泉州嗣文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文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泉州嗣文工艺品有限公司以诉讼主体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泉州嗣文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文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956元,减半收取4978元,由原告福建泉州嗣文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新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伟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