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215号原告李应雪,四川省阆中市人,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杨志敏,库尔勒市铁克其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中华,四川省苍溪县人,原住库尔勒市。本院受理原告李应雪诉被告张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应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2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春波
审判员 张 娜
审判员 王道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苏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