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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刑初377号

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刑初3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常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市场部部长。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6]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30日4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苏D×××××号轿车,沿常州市关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关河东路9号路段时,所驾轿车右前部撞倒路灯杆,致路灯杆损坏,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7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起诉指控的事实,并赔偿了路灯杆造成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黄某、陆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血样提取登记表、常公(交)化字[2016]1166号物证检验报告、涉案人员相关查询结果、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说明书及视听光盘、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估价鉴定报告及清单、交款发票、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发破案发经过、工作记录、122交通事故接警信息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伟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唐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