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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640号

邓超诉谢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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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640号申请执行人邓超,男。被执行谢伟,男。被执行李波,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7月12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0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款本金350000元,违约金219208元,逾期履行利息10106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1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275元、案件执行费5150元,共计5957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伟、的银行存款59573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王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