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杨华云被执行人吴宗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0025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宗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宗利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宗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吴宗利(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62的存款人民币6774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霖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韩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