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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1285号

申请人丁红伟与被执行人代建设、唐小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红伟,代建设,唐小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丁红伟,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执行人代建设,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唐小彩,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6)郑黄证执字第125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代建设、唐小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代建设、唐小彩银行存款九十九万三千三百三十四元六角四分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代建设、唐小彩银行存款九十九万三千三百三十四元六角四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俊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