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4民初648号案由民间借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开庭时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原告胡圣明,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本科文化,现住广西柳城县柳城汽车总站。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412054158。被告夏朝林,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融安县东御城小区12栋2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701128201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逾期利息600元。审理查明事实被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约定借期半年。借款到期后,被告要求予以延期偿还,并于2015年3月17日又出具借条进一步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15年5月30日前归还,但还款期限再次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还未果。争议焦点原告诉求是否于法有据?判决理由依据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借款逾期不还,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没有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夏朝林偿还尚欠原告胡圣明的借款本金10000元,逾期利息600元。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夏朝林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余功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邓文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