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5222号
原告:蒋晓锋,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歌山镇泮田村西山****号。
被告:蒋凯,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歌山镇上蒋村*****号。
原告蒋晓锋为与被告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5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止为690元,此后利息仍按该借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蒋凯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蒋晓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1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蒋凯向蒋晓锋借款壹万壹仟伍佰元整,于2016年4月15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蒋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晓锋借款11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蒋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静
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
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张 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