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854号原告吉林省科澳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兴彦,男,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侯亮,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科澳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彦、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科澳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科澳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科澳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省科澳肥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剩余25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
代理
审判员 李青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王怀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