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林玲斌,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金荣(曾用名陈正荣),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林玲斌与被执行人陈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金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5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在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无被执行人房产所有权登记记录;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记录。现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去向不明,于2016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没有提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21执20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姚文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陈成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