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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2614号

王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民初2614号原告王某。被告郝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6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年××月××日,由于被告要贷款需要结婚证,请求原告先领结婚证,所以登记结婚,至今未举行结婚典礼,双方家长也不知情,由于双方恋爱期间分居,了解并不透彻,婚后生活在一起,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情绪极不稳定,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对原告进行殴打谩骂,并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双方根本无法沟通,被告接二连三出轨,整天游手好闲,迷恋网游,根本无法正常过日子,一直以来,原告低三下四,忍气吞声,不仅没有换来被告的悔改,被告还变本加厉,殴打谩骂原告,现双方毫无感情,婚姻已无存在的必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郝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原告因家庭琐事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现原告因家庭琐事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会产生矛盾与摩擦,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关爱,相互沟通,一切问题都可以解决,应以不准离婚为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变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武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