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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242号

李克学申请执行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克学,卿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李克学,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小河口镇高崇村*组**号。公民身份证:5110211963********。被执行人卿伟,男,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碑木镇同乐村*组**号。公民身份证:5110111987********。本院在李克学申请执行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16)川101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2016)川101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执行支付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01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俊峰

审判员  徐晓阳

审判员  刘 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