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821行审371号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平南县。法定代表人王柏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兴南,平××国土资源局马××执法监察中队监察员。委托代理人郭起艺,平××国土资源局马××执法监察中队监察员。被执行人陆经业,农村居民。2016年6月7日,本院收到平南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平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24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拆除陆经业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种植条件;2、并处罚款400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期限为三个月。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0日送达“平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24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陆经业,陆经业没有在六个月内即2015年2月20日前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该行政处罚申请执行期限应自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之日算起三个月内也即是在2015年5月20日前。而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7日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故其申请执行时间已明显超过三个月的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平南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 强
审判员 李 馨
审判员 黄仲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林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