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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执821号

轮台县天山通农资有限公司与吴传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轮台县天山通农资有限公司,吴传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3执821号申请执行人轮台县天山通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迪那路潘修良出租房。法定代表人罗庆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传生,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库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新292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传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传生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传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传生银行帐户存款256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银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