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3执821号申请执行人轮台县天山通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迪那路潘修良出租房。法定代表人罗庆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传生,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库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新292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传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传生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传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传生银行帐户存款256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银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