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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4449号

丁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4449号

原告:丁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被告:陈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

审判员 郑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