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4449号
原告:丁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被告:陈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
审判员 郑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