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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2241号

吴某某诉潘兆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241号原告吴某某,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新站乡。被告潘某某,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弓棚子。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信息不具体不明确被退回,无法给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且无法区别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巨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石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