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3行初45号原告黎志勇,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仕奎,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果园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1521-0。法定代表人李兴国,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廖建国,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向东,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第三人黎光荣,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易森勇,重庆市忠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邹均成,重庆市忠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志勇要求撤销被告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房审批手续一案中,原告以其所诉第三人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志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志勇撤回要求撤销被告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房审批手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强负担。
审 判 长 方志锴
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
人民陪审员 何 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