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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7339号

姜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339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陈静,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迟庆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褚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