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91民初576号

刘少山与起点投资咨询(湖北)有限公司、韩启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少山,起点投资咨询(湖北)有限公司,韩启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1民初576号原告刘少山,男,汉族,1949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代理人杨松宜,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起点投资咨询(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发展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骆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韩启忠,男,汉族,1952年9月28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山与被告起点投资咨询(湖北)有限公司、韩启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少山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刘少山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屈笑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