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1民初576号原告刘少山,男,汉族,1949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代理人杨松宜,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起点投资咨询(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发展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骆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韩启忠,男,汉族,1952年9月28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山与被告起点投资咨询(湖北)有限公司、韩启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少山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刘少山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屈笑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