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5972号原告北京务实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秦旭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霞,女,1964年9月出生,北京务实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荣林,男,1948年2月出生,北京务实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贺秀娟,女,1980年6月出生。
原告北京务实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务实物业公司)与被告贺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常书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务实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艳霞,贺秀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务实物业公司诉称:贺秀娟系平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的业主,务实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贺秀娟未交纳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物业费249元,故起诉要求贺秀娟交纳物业费249元。贺秀娟辩称:贺秀娟于2007年购买×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2014年6月卖掉该处房屋,且已办理转移登记,后又租住了3个月,至2014年9月16日搬出。贺秀娟不同意交纳物业费。贺秀娟居住的×小区是回迁小区,车棚下雨漏水,车辆丢了无人问津;小区曾出现水污染以致不能饮用;烟道存在漏烟的情况,做饭时能够闻到其他家里做饭的味道;楼道灯坏了找务实物业公司,务实物业公司称其没有义务处理;地砖受潮导致地面不平;务实物业公司说只负责卫生服务,但其提供的卫生服务仅比没有物业的小区好一点,如果务实物业公司仅负责卫生服务,物业费应相应减少;贺秀娟2014年9月16日交纳物业费时,务实物业公司并未提起贺秀娟欠缴之前的物业费,法律没有规定贺秀娟搬离前物业费均应由贺秀娟负担,且贺秀娟未享受到应有的物业服务。此外,贺秀娟已经搬离怡馨家园小区,享受不到改善之后的补偿。
经审理查明:贺秀娟原系平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8.21平方米。2004年2月起,务实物业公司受平谷区×小区开发商的委托,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约定业主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73元交纳物业费。贺秀娟未交纳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间的物业费。贺秀娟对其提出的抗辩意见未提供足够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收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务实物业公司受平谷区×小区开发商的委托,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贺秀娟接受了务实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贺秀娟作为业主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现务实物业公司要求贺秀娟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贺秀娟就其提出的抗辩意见,未提供足够证据,本院为此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贺秀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北京务实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物业费二百四十九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贺秀娟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常书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爱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