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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46号之一

吴惠卿与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惠卿,董斌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惠卿,女,汉族,1983年5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阮思珠、王雪英(实习),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董斌,男,汉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吴惠卿与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133000元及利息6373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XX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