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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306号

商国孝与王德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国孝,王德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306号

原告:商国孝,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

委托代理人:刘琪,系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奎,男,生于1968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人。

原告商国孝与被告王德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商国孝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国孝撤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商国孝负担。

审 判 长  张清海

代理

审判员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李锦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晓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