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306号
原告:商国孝,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
委托代理人:刘琪,系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奎,男,生于1968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人。
原告商国孝与被告王德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商国孝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国孝撤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商国孝负担。
审 判 长 张清海
代理
审判员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李锦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晓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