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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1912号

霍陈佳与湖南省诚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张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霍陈佳,湖南省诚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张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912号原告霍陈佳。委托代理人王霞林,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诚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路428号2002室。法定代表人王煜。被告张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陈佳与被告湖南省诚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张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霍陈佳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陈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陈佳负担。

审 判 员  刘恒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熊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