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912号原告霍陈佳。委托代理人王霞林,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诚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路428号2002室。法定代表人王煜。被告张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陈佳与被告湖南省诚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张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霍陈佳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陈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陈佳负担。
审 判 员 刘恒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熊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