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989号原告天津市希雅特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津德路下三里村东100米。组织机构代码:30077135-X。法定代表人郑树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萍,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乔皓模具皮纹蚀刻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万达轮胎集团北侧。
原告天津市希雅特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乔皓模具皮纹蚀刻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希雅特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从2014年发生业务关系,由原告为被告加工模具,以往交易均即时结清,截止到2015年底被告共拖欠原告模具加工费216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给原告背书21500元转账支票一张,因背书转让的支票是21500元,原告舍去100元,结果因支票密码错误,被银行退票拒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加工费21500元及从2016年1月1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逾期付款利率给付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市希雅特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退回原告天津市希雅特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曹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