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保3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负责人徐卫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路祯,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金亭,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清枝,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04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16年7月12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清枝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6年8月1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清枝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大道龙湖紫都城第10幢20302号房屋一套,面积126.4平方米,房产证号:1150104003-1-10-203**。。
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谢 玲
审判员 王东升
审判员 岳宪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