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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督165号

陈书蓉与绵竹和润玻纤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陈书蓉,绵竹和润玻纤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川0683民督165号

申请人:陈书蓉。

被

申请人:绵竹和润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孝德镇高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67836924X4。

法定代表人:李代奇,总经理。申请人陈书蓉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务工,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申请人出具工资欠条一张,载明:“欠到陈书荣(注:系笔误)2016年5月工资2993元,6月的工资159元”。现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绵竹和润玻纤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陈书蓉工资315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绵竹和润玻纤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书蓉工资3152元。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绵竹和润玻纤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绵竹和润玻纤有限公司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雷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