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龙禧文华路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土东村北侧。被执行人于聪林,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龙禧文华路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禧文华路交易市场公司)与被执行人于聪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禧文华路交易市场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09269号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13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洪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