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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8839号

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缘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缘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8839号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曹华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缘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胡红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凤阳,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缘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洋

审 判 员  何 敏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