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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字第3825号

曹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字第3825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张廷春,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杨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