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字第3825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张廷春,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杨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