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98号申请执行人苏勇,男,汉族,住广西。身份证号:×××2713。被执行人宁华伟,男,汉族,住化州市。申请执行人苏勇与被执行人宁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宁华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本金24087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苏勇。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2执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锋
审 判 员 陈承忠
代理
审判员 陈志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