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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执98号

苏勇与宁华伟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勇,宁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98号申请执行人苏勇,男,汉族,住广西。身份证号:×××2713。被执行人宁华伟,男,汉族,住化州市。申请执行人苏勇与被执行人宁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宁华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本金24087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苏勇。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2执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锋

审 判 员  陈承忠

代理

审判员  陈志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