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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1396号

蒙立丰与真铁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蒙某某,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396号

原告:蒙某某,女,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扶余市人,住松原市宁江区团结小区3号楼3单元202室。

被告:真某某,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乾安县人,住乾安县余字乡岁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某与被告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丛宪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孙承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