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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17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李发元、李留妮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李发元,李留妮,岳贺军,贾雪梅,李应申,贾雪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

负责人:戚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涛,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李发元,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留妮,女,汉族,1961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元发之妻。被执行人岳贺军,男,汉族,1960年3月4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贾雪梅,女,汉族,1960年8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岳贺军之妻。被执行人李应申,男,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贾雪英,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应申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上民三初字第205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发元,李留妮,岳贺军,贾雪梅,李应申,贾雪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贾雪梅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雪梅的存款28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洪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