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龚惠忠,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普继生,男,白族,1969年3月23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龚惠忠与普继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惠忠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部份执行后于2013年7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3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9489.44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普继生到庭交纳执行款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9489.44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洪
审判员 徐树荣
审判员 罗梅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