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2民初820号

赵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820号原告赵某,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彭某,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以与被告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 判 长  文纪平

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

人民陪审员  赵大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