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2民初2444号

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晓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晓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444号

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辉发街53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彤,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晓艳,女,住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道永胜社区富康廷苑小区5号楼3单元6楼东门,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晓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清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羽